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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注册外资
发布时间:2015/11/24  点击次数:[1961]  粤创商务咨询/曹生

外资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或备案文件。

涉及外商投资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或外资并购的企业,提交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港澳服务提供者按CEPA服务贸易协议投资的公司,提交备案文件。

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内项目的,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投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外项目的,无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证券业、保险业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仅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第3项除外)。

5.公司章程。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由投资各方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署或者出席股东大会或创立大会的董事签字。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1)外国(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护照,且该护照业经我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并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的,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只需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公民也可以提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人民保安部出具的身份确认书、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外务省领事局和我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大使馆的认证书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2)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为自然人的,港澳地区居民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台湾地区居民可凭其所在地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办理登记,免于提交公证、认证文件。

8.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11.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需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涉及发起人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需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2.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注:

1.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规,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的公司适用本规范。

2.第412项材料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4.本规范中的"CEPA服务贸易协议是指《〈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

5.本规范中的"自由贸易试验区负面清单,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通知》(国办发〔201523号)执行。